(2017)皖118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培科与刘善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科,刘善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003号原告:杨培科,男,1953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被告:刘善和,男,其他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和与被告刘善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科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培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培科承担。审判员 江 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訾冬雪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