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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亚芳与张晓军、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芳,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陈亚芳,曾用名陈小芳,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涛,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负责人:金党云,任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陈亚芳与张晓军、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赔偿陈亚芳案件款26293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赔偿陈亚芳案件款20000元,由王涛赔偿陈亚芳经济损失5296.40元,诉讼费5730元,以上共计293960.4元。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93960.4元,申请执行人陈亚芳已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7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书记员  张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