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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金兰与徐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兰,徐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24号原告:胡金兰,女,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陈长康,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超,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兰与被告徐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依照原告徐金兰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徐超应诉,致案件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盛 梅审 判 员  夏兰兰人民陪审员  汤玉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