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金兰与徐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兰,徐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24号原告:胡金兰,女,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陈长康,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超,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兰与被告徐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依照原告徐金兰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徐超应诉,致案件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盛 梅审 判 员 夏兰兰人民陪审员 汤玉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