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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光山县银发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陈鹏飞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山县银发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陈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光山县银发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被执行人:陈鹏飞本院在执行光山县银发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申请执行陈鹏飞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鹏飞按照本院(2016)豫0103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