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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崔卫民与齐玉明、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卫民,齐玉明,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87号原告崔卫民,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原告委托代理人商智斌,乐陵市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玉明,男,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沾化县。被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新亮,山东众成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崔卫民诉被告齐玉明、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卫民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玉明、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崔卫民自愿撤回对被告齐玉明、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齐玉明、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崔卫民承担。审判员  苑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