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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良云、绵阳元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良云,绵阳元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唐良云,女,汉族,生于1947年11月19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绵阳元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金家林村三社。法定代表人:任磊(公司总经理)案由劳动仲裁纠纷本院受理唐良云申请执行(2017)川070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元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