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良云、绵阳元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良云,绵阳元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唐良云,女,汉族,生于1947年11月19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绵阳元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金家林村三社。法定代表人:任磊(公司总经理)案由劳动仲裁纠纷本院受理唐良云申请执行(2017)川070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元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