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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孟雅文、吴正利与颜廷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雅文,吴正利,颜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雅文,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正利,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廷兰,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雅文、吴正利因与被上诉人颜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中孟雅文提交的大庆市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现金日记账及盖有大庆市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收据可以证实涉案借款用于大庆市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依法大庆市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现一审法院未追加大庆市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诉讼参加人,属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孟雅文、吴正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臧国燕审判员  刘振影审判员  杨社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范继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