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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苟开文与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开文,王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保10号申请执行人苟开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雪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苟开文与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雪峰的银行存款10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