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苟开文与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开文,王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保10号申请执行人苟开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雪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苟开文与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雪峰的银行存款10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