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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莎娜诉被告石某合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莎娜,石聪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1民初193号原告:刘莎娜,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石聪慧,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原告刘莎娜与被告石聪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聪慧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1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原、被告合伙经营烧烤店,同年10月份原告退出合伙,经双方协商,被告返还原告出资款31000元,并于2015年10月7日出具欠据一份。2016年1月被告偿还了10000元,现尚欠21000元未给付。被告石聪慧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据1份。欲证明原、被告合伙经营烧烤店,当时投资32000元,退伙时被告扣除1000元路费,余款31000元于2015年10月7日出具欠条一份。2.电话录音1份。欲证明2016年被告在手机通话中承认欠原告钱并表示偿还。3.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交易明细一份。欲证明原告分别于2015年8月12日、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20日从卡内提取现金32000元给被告。4.手机信息复印件1份。欲证明2016年1月28日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被告石聪慧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被告石聪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4,相互佐证能够证明其证明方向,经本院综合审查认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8月,原、被告合伙经营烧烤店,原告投资32000元,同年10月份原告退出合伙,经双方协商,被告扣除1000元路费后,返还原告出资款31000元,并于2015年10月7日出具欠据一份。2016年1月被告偿还了10000元,现尚欠21000元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聪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莎娜欠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石聪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