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孟小祥与王正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小祥,王正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孟小祥,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王正中,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56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正中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孟小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正中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周中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大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