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夏中波与九江信华集团公司的无因管理纠纷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中波,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15号申请人夏中波,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口。被执行人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华民。夏中波申请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所有案款,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夏中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