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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军强与孟庆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强,孟庆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强。被执行人孟庆恩本院在执行陈军强申请执行孟庆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庆恩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孟庆恩名下1025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晁 震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