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新疆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智、彭勿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智,彭勿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5261号原告:新疆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巴音西路。法定代表人:段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敏,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智,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彭勿愚,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原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智、彭勿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9.4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娜审 判 员 森德木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