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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传华诉被告王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传华,王亚龙,于传华,王亚龙,于传华,王亚龙,于传华,王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136号原告:于传华,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龙,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于传华与被告王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传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12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买车辆无力还款,原告替被告还了购车款28万元。截止到2016年1月1日,被告欠原告本金及利息291200元。2016年2月5日被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后却一直推托还款。为此起诉请求支持诉讼请求。王亚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亚龙因购买车辆,于2014年2月1日、2015年11月1日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40000元、140000元,计280000元。2016年2月5日,被告出具还款协议书,约定截至2016年1月欠本金和利息291200元,月利息2%。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借条、还款协议书、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亚龙向原告于传华借款2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请求被告按291200元偿还本息,因利息重复计算,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截至2016年1月为11200元,以后的利息应以280000元本金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王亚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传华借款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6年1月31日为11200元,2016年2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4元,由被告王亚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婧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