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保国与唐啟忠、王大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国,唐啟忠,王大艮,唐得文,章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45号原告:徐保国,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啟忠,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王大艮,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唐得文,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章然,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宏宇,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受理的原告徐保国与被告唐啟忠、王大艮、唐得文、章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