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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辉、王茂桂赡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王茂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异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辉,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王茂桂,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茂桂与被执行人王辉赡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辉对执行人员强制执行坐落在临海市上盘镇下灯村2-88号的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辉称,在2016年12月6日的强制执行中,执行人员在未通知异议人的情况下,擅自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执行,把原本的窗户改成了一扇门,属于超越法律文书的违法执行行为。经审理查明:异议人王辉与王茂桂赡养纠纷一案,经我院(2016)浙1082民初729号判决书,判决坐落在临海市上盘镇下灯村2-88号的二间三层半楼房南边的一楼由其父亲王茂桂居住。我院于2016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9月10日前自觉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2016年12月6日本院指派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王辉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上盘镇下灯村2-88号的二间三层半楼房南边间的一楼,进行强制腾空并砌好隔墙,将房屋交付申请人后就撤离了现场。本院认为,判决生效后,异议人王辉就应依法自觉履行。更何况申请人系其亲生父亲,保障父亲的居住也是做儿子的责任。执行人员在强制执行前已对异议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提出改建门窗系其父亲的自主行为,与执行人员无关。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辉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才顺审 判 员  何冬英人民陪审员  李昌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占敏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