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0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福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恒鼎泰装饰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恒鼎泰装饰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585号原告:张福其,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荣,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恒鼎泰装饰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都督大道71号6幢商住楼2-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3QEK36。法定代表人:何川,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福其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恒鼎泰装饰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福其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恒鼎泰装饰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其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张福其承担。审判员  周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