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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奉芊与候跃平、吕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奉芊,候跃平,吕炳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120号原告刘奉芊,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候跃平,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吕炳山,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奉芊诉被告候跃平、吕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奉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6元,减半收取54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珉审 判 员  李喜峰人民陪审员  李晓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石红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