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奉芊与候跃平、吕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奉芊,候跃平,吕炳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120号原告刘奉芊,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候跃平,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吕炳山,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奉芊诉被告候跃平、吕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奉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6元,减半收取54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珉审 判 员 李喜峰人民陪审员 李晓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石红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