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兆芳与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芳,张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6137号原告孙兆芳,女,1953年4月24日生,住盐城市。被告张维,男,1991年3月10日,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孙兆芳与被告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后,原告孙兆芳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兆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兆芳负担。审 判 长 曹炜萍人民陪审员 胡月明人民陪审员 张福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相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