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