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贵金与黄天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金,黄天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807号原告:王贵金,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黄天兵,男,汉族,42岁,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王贵金与被告黄天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贵金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金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贵金负担。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