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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倪桂琴与江苏利华电气仪表有限公司、南通金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桂琴,江苏利华电气仪表有限公司,南通金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643号申请执行人倪桂琴,男,194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江苏利华电气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安镇。法定代表人陈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金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陈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宇,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倪桂琴与被执行人江苏利华电气仪表有限公司、南通金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权利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