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雅茹与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5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雅茹与被执行人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雅茹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2016)甘0502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给被执行人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应询传票,限被执行人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将被执行人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于3月1日向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递交协助执行函,临控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海涛。3月25日拘留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海涛。被执行人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海涛已于2017年3月29日提前解除拘留。申请人刘雅茹已于2017年3月29日领到案件款70000元,剩余7576元申请人予以放弃。本院认为,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雅茹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63.64元被执行人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