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丽宏与阿吉日嘎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宏,阿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宏,女,蒙古族,1981年8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阿吉日嘎拉,男,蒙古族,1987年4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95号王丽宏申请执行阿吉日嘎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执行标的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冻结了第三人乌云毕力格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开户的存款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