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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李阁勇与吕大元、吴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阁勇,吕大元,吴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兵060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李阁勇,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被执行人:吕大元,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被执行人:吴翠,女,1981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阁勇与被执行人吕大元、吴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吕大元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阁勇无法提供吕大元下落及财产线索,于2017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阁勇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3执406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财产线索,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铁成刚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齐适雅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