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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宜昌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许平、刘彩丽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许平,刘彩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426号原告宜昌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91-2-30号(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A2-000215号)。委托代理人付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许平,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刘彩丽,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许平、刘彩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许平、刘彩丽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黄许平、刘彩丽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宜昌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许平、刘彩丽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黄许平、刘彩丽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