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邱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刑初24号被告人邱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赣0725刑初字2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删除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八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第九行:“罚金已缴清。”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静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