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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邱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刑初24号被告人邱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赣0725刑初字2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删除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八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第九行:“罚金已缴清。”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静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