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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公智与苗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公智,苗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李公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苗爱民,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苗爱民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公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苗爱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周中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