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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8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双海与拿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海,拿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5民初8934号原告:双海,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朝可图,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拿伦,住址呼和浩特市。原告双海诉被告拿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拿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拿伦于2013年5月14日以生活救济为由向原告双海借款10万元,当时说好一个月后还钱。到期后被告未如约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拿伦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据,被告拿伦未到庭,未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5月14日,被告拿伦给原告双海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双海人民币100000元。借款人拿伦。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及交易明细在案佐证。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拿伦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款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亦出具借条,理应偿还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拿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原告双海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晓燕人民陪审员杨焕萍人民陪审员刘玉英二O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周雅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