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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夏海军、李巧连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海军,李巧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497号被执行人夏海军,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内蒙古丰镇人。被执行人李巧连,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夏海军银行存款各五千元、李巧连银行存款各三千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