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谷芬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谷芬,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赵谷芬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谷芬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6)豫0103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静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