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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普均与张素群、涂迅、涂荣勤、徐昌花、涂嘉涵工程欠款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普均,张素群,涂迅,涂荣勤,徐昌花,涂嘉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546号原告:张普均,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被告:张素群,女,汉族,约45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涂迅,男,汉族,约23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涂荣勤,男,汉族,1941年11月2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徐昌花,女,汉族,1941年9月2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涂嘉涵,男,汉族,约6岁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张普均诉被告张素群、涂迅、涂荣勤、徐昌花、涂嘉涵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普均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普均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普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张普均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