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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金宝与被执行人石铁柱其它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宝,石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黑023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宝,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903141512,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华乡丰收村。被执行人石铁柱,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211191519,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华乡集体村。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现身体残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玄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耀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