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金宝与被执行人石铁柱其它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宝,石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黑023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宝,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903141512,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华乡丰收村。被执行人石铁柱,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211191519,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华乡集体村。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现身体残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玄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耀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