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祁占胜与何青泉、大通清鑫混凝土科技搅拌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占胜,何青泉,大通清鑫混凝土科技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324号原告:祁占胜,男,土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生吉,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青泉,男,土族,大通清鑫混凝土科技搅拌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大通清鑫混凝土科技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法定代表人:何青泉,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占胜与被告何青泉、大通清鑫混凝土科技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鑫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冶有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祁敬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