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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久诉被告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庄林村民委员会、盖州市西海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久,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庄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155号原告:张桂久,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孙大为,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被告: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庄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秦汝洪,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鲁富春,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郑晖,系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连超,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系西海办事处西海司法所所长。原告张桂久诉被告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庄林村民委员会、盖州市西海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622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桂久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1年左右,中顺占盖州市庄林村三干地作业道西第二条,原告的土地占2.12亩,被告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庄林村民委员会在征得原告占地的同意后,因于中顺发生纠纷未领取该笔土地赔偿款,现原告索要土地赔偿款,被告至今未有给付。被告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庄林村民委员会辩称,张桂久在我村分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田共计2.12亩,详见村台账。2002年至2009年因修路占地其家庭联产承包田以全部被征占且补偿完毕,详见补偿明细表。根据土地法及辽宁省和盖州市相关土地补偿政策,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我村征地补偿方案为人均家庭联产责任田被征占后予以补偿,对非家庭联产责任田部分不予补偿,补偿款归全体村民所有。原告诉请的被征用土地并不是家庭联产承包土地,故其不应享受土地补偿。被告盖州市西海办事处辩称,这个事不清楚,与村委会意见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发生关系。本案中,庄林村委会属于国有农场下属单位,而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家依法划拨给国有农场的资产,国有农场与国有农场职工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对土地的承包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家庭联产承包,不是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张桂久与庄林村民委员会关于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所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桂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运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