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203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廖英平与陈伟鹏、陈荣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英平,陈伟鹏,陈荣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203民初4286号原告:廖英平,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陈伟鹏,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荣坚,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英平与被告陈伟鹏、陈荣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鸿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鸿审 判 员 张 颖审 判 员 吴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 林 晨代书记员 江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