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志强、张伟剑、卢云峰、杜雯、王林、孔令军、张鑫、陈敏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云峰,张伟剑,张志强,杜雯,王林,孔令军,张鑫,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287号被执行人卢云峰,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张伟剑,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杜雯,女,1983年6月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王林,女,1989年7月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孔令军,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张鑫,男,1989年9月3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陈敏,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志强、张伟剑银行存款各三千元和卢云峰、杜雯、王林、孔令军、张鑫、陈敏银行存款各五千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