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龙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龙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14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龙震。张建军与龙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日作出本院(2017)黑8108民初403号民事裁定书,张建军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539.20元,期限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爱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