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颖丽与赵德树杨恩书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丽,赵德树,杨恩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0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张颖丽被执行人赵德树被执行人杨恩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德树,杨恩书的银行存款169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骆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