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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文良、郑长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文良,郑长龙,河南聚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文良,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君,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长龙,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河南聚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产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75386276-4。法定代表人:韩丽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辉,男,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文良、郑长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聚丰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郑长龙就本案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经济损失向本院申请鉴定,因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故一审法院宜对该事实做进一步审查,以便做出正确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文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郑长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俞水才审 判 员  汪福庚代理审判员  叶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小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