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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从庆与王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从庆,王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4号原告:陈从庆,男,1975年5月25生,汉族,皖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余,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从庆诉被告王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