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从庆与王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从庆,王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4号原告:陈从庆,男,1975年5月25生,汉族,皖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余,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从庆诉被告王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