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解建中与郑州铁路局郑州职工培训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建中,郑州铁路局郑州职工培训基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01号申请执行人:解建中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局郑州职工培训基地本院在执行解建中申请执行郑州铁路局郑州职工培训基地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局郑州职工培训基地按照本院(2016)豫0103民初80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8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静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