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培玉与王威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玉,王威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176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培玉,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威智(曾用名王宗耀),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执行王培玉与王威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银行存款信息,无信息;(二)查询房产信息,被执行人王威智名下的位于贾汪区XXXX号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三)查询车辆信息,无信息;(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