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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本树与贺荣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本树,贺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杨本树,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贺荣山,男,1954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2510号1栋1单元801室。本院在执行杨本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4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销对贺荣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鄂0324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贺荣山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连友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李尚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