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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啟渊、绵阳市锐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啟渊,绵阳市锐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杨啟渊,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锐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骏。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受理杨啟渊绵阳分公司申请执行绵涪区劳人仲裁[2016]158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锐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锐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梅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