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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269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邵建平、顾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邵建平,顾亚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26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西路58号。负责人:石慧,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磊,系原告员工。被告:邵建平,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住如皋市。被告:顾亚明,女,1970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被告邵建平、顾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庆华人民陪审员  汪 平人民陪审员  沈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