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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金锦松、黄山市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锦松,黄山市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锦松,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市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820538(1-1)。法定代表人:方永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金锦松与黄山市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山市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编号为皖(2017)歙县不动产权证XXX号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编号为皖(2017)歙县不动产权证XXX号的不动产,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雪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