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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传斌、曾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斌,曾洪萍,黎福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周传斌,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干部,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曾洪萍,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黎福伦,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灵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传斌与被执行人曾洪萍、黎福伦民间借贷纠纷恢复一案中,现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07)浦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455元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恢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蕾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