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传斌、曾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斌,曾洪萍,黎福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周传斌,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干部,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曾洪萍,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黎福伦,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灵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传斌与被执行人曾洪萍、黎福伦民间借贷纠纷恢复一案中,现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07)浦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455元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恢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蕾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