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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孙才万申请执行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才万,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孙才万,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229346147,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东风三路23号。法定代表人:梁照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才万申请执行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76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孙才万租金137000元、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租金100000元,但剩余部分一直未付。执行中,经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和有关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等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