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远冬犯贩���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远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117号罪犯李远冬,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远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远冬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远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远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远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严航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唯围 来源:百度“”